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室內設計工程糾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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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人於5月份進場一棟6層樓之住宅, 在工程前歷經2個月以上之圖面變更, 工程後又承受工程變更故刪減了原合約3/5之項目, 面對強勢的業主,我還是竭力配合, 只為了已投入心力之工程案,能順利結案。 不料,業主卻因故刁難,讓我心力恔悴,懊惱不已..... 此工程應業主所需,有相關網路,保全(監視器),音響線, 業主為了節省專業廠商佈線之費用, 於是自備線材,希望由我的水電師傅佈線, 在專業判斷上,我只願意協同佈線, 但不負責相關接頭(以免後續在他舊機安裝之責任歸屬) 在佈線完成之際,業主發現其中1樓之監視器出線有誤, 在此前施工圖面所標示之位置於室內, 當然我們也是依圖施工, 業主即時發現此處應設於屋外,監控門外, 當然,我們還是配合修正, 只是,相關主機均設於3樓,在跨越3個樓層,穿梭天花板及管道間,為要求暗管,其路徑可謂”曲折蜿蜒”, 還好,主機那一端師傅線頭預留得夠長, 即時將此長向之線頭,依路徑往另一頭延伸, 順利延伸至業主所需之位置。 歷經3周後,此工程天花板也依序封板完成, (此期間也歷經業主變更,追減項目) 就在6/27(五)與業主相約至工地繳付第二期工程款, 業主發現原3樓主機在眾多線材中,有一條較短(約40cm), 我當然適時加以解釋,告知此為1樓監視器之出線, 應上述之情形因故較短,況且所有出線在接頭後, 均會再修剪,其長短並不具意義, 無奈業主並不接受,他要求此線要與其它線一樣長, 因現況天花板已封板,更別說此線之路徑之蜿蜒了, 但業主並不體恤現行之工程進度,執意認為我當負此責任, 此線一定得重佈,實際上師父為我所托配合佈線, 本來就百般不願,更恍論現在要拆板只為一條較短的監視線 我為了據以力爭,不可能為了重新佈線,(此佈線估價只有2000元)就必須配合拆3個樓層的天花板,因此我們在場便為了個自之立場,起了爭執。 對此,業主將我灌上未能秉持商業道德,服務精神要求解約, 本要支付之第二期工程款,當然也沒收成, 更離譜是當晚便收到業主的傳真(存證信函), 詳續~
2008-06-29 22:17:02 補充 接上頁 其內容如下: 存證信函 民國97年6月28日
受文者: ***--***空間設計有限公司-(以下稱 甲方)
發文者: 汪**-(以下稱 乙方)
關於甲方承攬乙方之房屋裝潢合約,在乙方於民國97年6月27日發現工程施工錯誤時,甲方未能秉商業道德、服務精神、與職業態度,不依正常、理性方式處理,卻高升斥責、惡言相向、態度惡劣,以致雙方發生嚴重口角衝突,當時雙方同意終止該承攬契約。
2008-06-29 22:18:21 補充 接上頁
2008-06-29 22:19:23 補充 接上頁 今乙方雖氣憤不堪,但仍釋出善意期望雙方以理性解決,並依誠信完成合約, 乙方提出以下二方案解決,甲方應於二日內(民國97年6月30日)回覆: 方案一: 甲方繼續依約準時或提前完成合約 並遵守下列約定 1>甲方保證秉商業道德、服務精神、與良好職業態度,爾後在乙方發現施工錯誤或須修正時,保持理性、依正常程序處理,不會再發生與客戶不理性爭執與衝突,否則無條件放棄終止該承攬合約,不受該合約第十、十一、十二等條款約束,並放棄任何價金請求權。
2008-06-29 22:20:30 補充 接上頁 2>甲方必須本誠信原則,依合約內容及金額承作,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調高價額。 3>所有木工工程及水電工程完成後並由乙方驗收後,乙方支付第二期餘款新台幣174,000元整。 4>其它工程包括泥作工程、地璧磚、牆面工程、大理石工程、油漆工程、壁紙工程、玻璃工程等完成並由乙方驗收後,由乙方支付第三期款項新台幣250,000元整。 5>完成全部工程、及清潔工程、試水、試電,由乙方驗收全部工程無誤後,支付尾款新台幣85,000元整
2008-06-29 22:22:21 補充 接上頁 方案二 :雙方同意無條件終止該承攬契約 1>:雙方同意無條件依目前施工狀態及付款狀態終止契約,互不請求找補。 2>甲方於二日內將乙方先前因施工方便,交付之鐵門遙控器送回乙方。不得拷貝使用,否則將以刑法第335條侵占罪及刑法第320條竊佔罪告訴,絕無寬待。 3>甲方即日起不得進入乙方住宅,即施工地點-北縣汐止市東勢街82-1號,否則將依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告訴若甲方強行進入或破壞屋內現狀則依刑法第304條強制罪及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告訴另依民事損害賠償論處,絕無寬待。
2008-06-29 22:24:10 補充 接上頁 4>乙方已於民國97年6月28日完成工地現狀錄影存證。 甲方應最遲於民國97年6月30日告知選擇方案,否則視同同意選擇
2008-06-29 22:24:54 補充 收到此傳真,以業主強悍,精明,對此行逕雖不意外, 對他提出之方案及交付時間,該如何自保,混亂的思緒一時無法釐清,對此工程,我無力也無心繼續下去,以誠相待卻換來如此負面的評價,對執業十餘年設計熱誠的我,真的灰心不已! 冗長的陳訴,不知是否看官有其耐心........ 希望有熟悉工程法之達人,幫小女給予建議, 為防止工程繼續損失就此終止合約(方案二)就此認賠, 還是否定此存證信函之效應,提出自我主張,重新擬定解約條例,希望大大大達人予以建議! 感激不盡~
2008-06-29 22:27:54 補充 很抱歉,受字數所限,分欄陳訴......好吃力
2008-07-01 22:35:11 補充 非常感謝以上達人給與的意見, 對我都非常受用, 已經連續三天, 業主都對解除契約直加註內容, 我實在無法坐以待斃, 於今日我也發存證信函, 主張我方的權利, 一場奮戰正要開始 人善被人欺,沒這道理......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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